⒈ 評定贓物的價值。
引《唐律·名例四·平贓及平功庸》:“諸平贓者,皆據(jù)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。”長孫無忌 疏議:“贓,謂罪人所取之贓。皆平其價直,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,依令:‘每月旬別三等估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