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分立戶籍。
引《新唐書·食貨志二》:“又癘疫水旱,戶口減耗,刺史析戶,張?zhí)摂?shù)以寬責(zé)。”范文瀾 蔡美彪 等《中國通史》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(jié):“唐德宗 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戶籍……地方官迫令民眾析戶,奏報(bào)虛數(shù)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