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北魏崔鴻與李志。
⒈ 指 北魏 崔鴻 與 李志。《魏書(shū)·李彪傳》:“志,字 鴻道,博學(xué)有才干,年十餘,便能屬文。
引彪 甚奇之,謂 崔鴻 曰:‘子宜與 鴻道 為二鴻於 洛陽(yáng)。’ 鴻 遂與 志 交款往來(lái)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