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發(fā)放。
引宋 蘇軾 《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》:“又官吏無狀,於給散之際,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(yōu),或關撲賣酒牌子,農(nóng)民至有徒手而歸者。”《元典章·戶部七·追征》:“如已關出倉庫,官吏人等侵欺全未給散者,罪經(jīng)釋免,依例追給。”《水滸傳》第九一回:“次日,于內(nèi)府關到賞賜緞匹銀兩,分俵諸將,給散三軍頭目。”
⒈ 分與眾人。
引《水滸傳·第七一回》:「至日,肉山酒海,先行給散馬步水三軍一應小頭目人等,各令自去打團兒吃酒。」